一、安理会决议通过条件?
联合国大会每个国家享有平等的投票权,普通事项需要一半通过,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重要事项包括宪章问题、安理会问题、经社理事会问题和托管理事会问题等待。
安理会的表决首先要确定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确定,五大国有否决权。对于实质性问题,五大国同样有否决权,对于程序性问题则没有。因此,五大国常常通过否决权把不利于自己的提案变成实质性问题,再在表决中行驶否决权。这就是五大国的双重否决权。如果五大国不否决,只需要九票就可以获得通过。
对于安全问题,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只具备建议性质,安理会的才有合法的约束力。
二、安理会15国名单?
联合国安理会十五个成员国为:
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爱沙尼亚(2021年)、尼日尔(2021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021年)、突尼斯(2021年)、越南(2021年)、德国(2020年)、多米尼加共和国(2020年)、南非共和国(2020年)、比利时(2020年)、印度尼西亚(2020年)。
安理会职权范围包括: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提出调解或解决的办法;对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促请联合国会员国用经济制裁或除战争以外的其他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建议接纳新会员国;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此外,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提出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安理会的行动以“五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有否决权。安理会还下设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事项)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他代表组成的军事参谋团是安理会的附属机构。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三、安理会是什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
常任理事国 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 安哥拉、德国、西班牙、智利、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贝宁、巴西、菲律宾、罗马尼亚
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四、安理会有表决程序吗?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如下: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率先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可以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五、安理会全称是什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官方认证职Q平台账号
安理会的职能是: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3、建议调解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5、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6、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7、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8、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六、安理会是什么机构?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①促使争端和平解决。促请当事国采取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构或当事国自己选定的方法和平解决争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确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②制止侵略行为。断定任何对于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作出制止的建议或抉择;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事态恶化;建议或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强制办法(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及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会员国协同进行;如上述非武力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的武力行动应由成员国与安理会通过特别协定,提供支持、协助和便利。③其他方面。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特定战略性地区实行联合国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宪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的相关职能,包括在新会员接纳、秘书长推荐等方面的职能。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的方法。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七、简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2.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3.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八、安理会有哪些国家组成?
安理会成员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安哥拉(2016年)、立陶宛(2015年)、马来西亚(2016年)、尼日利亚(2015年)、委内瑞拉(2016年)、西班牙(2016年)、新西兰(2016年)、约旦(2015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 非理事国 有6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所设六个主要机关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全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和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历史沿革编辑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宪章,伦敦宣言发布的两个月后,罗斯福总统和丘吉尔首相经过一次激动人心的会议,决定进行下一步,建立一个国际组织。 1942年1月1日,正在与罗马 - 柏林 - 东京轴心国家作战的26个国家的代表决定通过签署《联合国家宣言》来支持同盟国。 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除了政府组织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狮子会都被邀请来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两个月后的6月26日,50个国家代表出席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因波兰是最初的签署国,故没有出席,加上它后,最初签署国一共有51个。 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1946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在伦敦第一次举行会议,通过了安理会议事规则。 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决议。它的主要关注点: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56年11月1日,大会召开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11月5日会议决定设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紧急部队)。 1963年8月7日,安理会投票对南非实施志愿性武器禁运。 1964年3月4日,安理会批准向塞浦路斯派遣维和部队。 1966年12月16日,安理会对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实行强制制裁。 1977年11月4日,安理会批准了对南非的强制武器禁运。 1992年 1月31日,安理会在纽约举行首次安理会首脑会议,15个成员国全部出席,会上秘书长发表了名为《和平纲领》的报告。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 宗旨任务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职能权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九、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
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
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
联合国在国际共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联合国帮助防止一些国际冲突发展成为更严重的争端,它为谈判与辩论有关问题提供了场所,也向有关地区派出了联合国赞助的调查小组、调停人员以及观察人员。联合国维和部队也可在必要时候行动,这支部队的人员与装备都由成员国提供。但是也有一些冲突被证明是在联合国干预的能力之外的。联合国维和努力成功的关键在于冲突各方是否愿意通过政治途径和平解决争端。
十、什么是联合国安理会?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大会的常务机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或安全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和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