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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一、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侵权责任理论通说认为违法行为要件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存在加害行为;二是加害行为具有不法性②。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应当符合该违法行为的要求,鉴于其特殊性,本文以人工汽车为例,假想法律与科学技术允许其行驶的情况下,分以下几种侵权情况讨论。

(一)人工智能汽车与行人之间

人工智能汽车具有程序化的特点,即使科技水平再先进,其突发情况反应能力也不及人类。因此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汽车在道路上受保护的程度应当高于行人,最起码要于行人相等。结合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保护行人的立法规则,要促进人工智能汽车的发展,必须进行相应修改。人工智能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情况会很多。例如,人工智能汽车经程序设定后,在无人状态下按照预定路线、轨道进行运行,在某个路口与行人相撞,造成重大伤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可能因为汽车一方的过错,也可能因为行人一方的过错,或者双方均有过错。完全归责于行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只探讨汽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汽车一方存在过错有如下情况。第一,汽车程序设计者设计方案存在失误;第二,生产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产品不合格;第三,销售者未尽到合理保管义务,致使原本合格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第四,产品使用者在操作产品运行时,未按技术标准进行操作。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工智能产品运行时的无人少人状况以及危机处理的不敏感性,对运行道路要求较高,道路设施出现故障也可能扰乱汽车的程序,例如因为红路灯出现故障,可能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时就应当有富有维修维护道路设施责任的有关机关负责。

(二)人工智能汽车与普通汽车之间

人工智能汽车与普通汽车最大的区别是,人工智能汽车运行时人较少操作,人的参与属于事前参与;普通汽车运行时人全程操作,人的参与属于全程参与。对于普通汽车一方的追责,是基于驾驶人员对于汽车驾驶员的意志,汽车的运行超出驾驶员的意志,按理说不应当追究责任。比如汽车本身固有的根本无法克服的故障而导致汽车失控,除非这个故障是由于驾驶员未尽保养义务造成的。对于人工智能汽车的归责则不同,因为人工智能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几乎没有人的参与,人的意志在运行过程中无法体现。此时归责的思路应当转变,应当向前延伸,着重考察人工智能汽车运行前操作者对于路线、时间、避险等设置是否符合操作规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操作者事前不可能完全预料到险情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因素,我们不可能苛求他对一切了如指掌。对于人工智能汽车操作者的归责仅限于事前是否按照技术标准合理设置,并且如果因为未尽保养义务而出现故障造成的侵权也应当属于归责范围。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普通汽车在与智能汽车相遇时,普通汽车应急能力强,避险的可能性大,因此其受的规范应当多一些。这样,对于普通汽车来说较为不公平,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区分两者的道路。我们的社会必定要经历两种汽车共存的时代,行驶区域的划分,一是可以减少两种不同汽车相撞的可能;二是归责时也可以根据行驶区域判定责任的分担。

(三)人工智能汽车与人工智能汽车之间

两种相同技术与操作的汽车,同样都具有较强的程序性,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也都不强,如果都按照技术要求设置与操作,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二者之间发生碰撞可能是基于汽车自身的故障原因,因此归责思路应当向前逐步延伸,一直到设计研发开始。这样来看,人工智能汽车与人工智能汽车之间的碰撞,大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的可能性大很多。

二、考验人工智能的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考验人工智能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

人工智能能否超越人类?

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的工作?

人工智能是否会产生自我意识?

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像人类一样思考和决策?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进行自我学习和进化?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解决人类无法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是否会对人类造成威胁?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代替人类进行艺术创作、文学创作等创造性活动?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代替人类进行情感交流和社交活动?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代替人类进行决策和判断,特别是在医疗、金融等领域?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以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带来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人类的利益和安全。

三、关于人工智能的问题?

1、底层技术基础差

由于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重应用技术、轻基础理论,底层技术积累薄弱,存在“头重脚轻”的结构不均衡问题,使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根基不稳。基层技术积累薄弱使人工智能核心环节受制于人,阻碍人工智能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发展氛围显浮躁

人工智能概念虽当前火热,但企业和政府对产业发展理解不透、思考不足,普遍高估并急于兑现人工智能的近期商业价值。产业发展氛围略显浮躁,面临同质化、碎片化风险,这些都可能延长人工智能商业价值的兑现周期,并加剧产业未来发展的周期性波动幅度。

3、专业人才不充足

人工智能是新兴产业,虽然技术和产业发展迅猛,但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兼顾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的跨界人才不充足,限制了产业发展以及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

四、人工智能类似问题?

人工客服,人工服务,人工呼吸。

五、人工智能理财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不完善,面临着监管合规风险。发达国家人工智能理财发展历史更长,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对智能投顾就有明确的监管规定。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如2017年七月,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年11月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但是在分业监管的环境下,那些机构有资质从事人工智能理财目前处于监管模糊状态。

二,人工智能理财平台信息不透明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

六、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会是冲击就业格局,加剧财富分化。智能的算法、机器对传统人工的替代在解放人力劳动者的同时,直接带来了对就业的冲击。

从事重复性、机械性等工作的劳动者更容易被人工智能替代工作。据麦肯锡报告预测,到2030年机器人将取代8亿人的工作。

与历史上的技术革命类似,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样会导致利益的分化与重构,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不成比例地向资本一方倾斜,低收入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将会在新一轮的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

七、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底层技术基础差

由于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重应用技术、轻基础理论,底层技术积累薄弱,存在“头重脚轻”的结构不均衡问题,使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根基不稳。基层技术积累薄弱使人工智能核心环节受制于人,阻碍人工智能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发展氛围显浮躁

人工智能概念虽当前火热,但企业和政府对产业发展理解不透、思考不足,普遍高估并急于兑现人工智能的近期商业价值。产业发展氛围略显浮躁,面临同质化、碎片化风险,这些都可能延长人工智能商业价值的兑现周期,并加剧产业未来发展的周期性波动幅度。

3、专业人才不充足

人工智能是新兴产业,虽然技术和产业发展迅猛,但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兼顾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的跨界人才不充足,限制了产业发展以及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

八、现金和权责的区别?

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通俗的的说,就是收益与支出要配比。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 通俗的的说,就是以前款的实际收付确定收入或支出。   不同点:   1.概念不同: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2. 弊端不同: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   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不科学,对盈亏计算不准确。   3.使用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我国的行政单位仍然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

九、权责不对等的表现?

: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会导致的最大灾难就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腐败泛滥,造成重大的国家损失、社会损失、人民损失。权责不等无法作为。

责任风险不敢作为。

利益受损不想作为。

心理失衡不愿作为。

其深层次原因是世界观、价值观扭曲,对领导干部的责任与使命认识不够。

十、权责清单制度的程序?

一是全面厘清政府权力的底数;二是明确权力清单,即在权力入单的基础上,编制权力目录和优化权力流程,确保权力只能在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之内运行,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三是根据权力清单推进政府机构内部优化整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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