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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车楼管理规定?

一、智慧停车楼管理规定?

智慧停车楼的管理规定

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存量用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鼓励申报、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

在目前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盘活存量的停车设施,提高存量停车设施的利用率?《条例》拟制定鼓励组织、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场、停车位对外共享,停车服务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共享其停车设施,并可以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对于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以来,深圳市对居住区停车场的权属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条例》拟规定,居住区的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的作用,将停车管理权交给业主共同决定,居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收费标准、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还创新规定设置便民停车路段,尽量满足夜间停车需求。

该《条例》增设专章对智慧停车进行规定,明确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使用状况等信息,以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位引发的交通需求,引导市民合理用车、绿色出行

二、基金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

一,明确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二,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三,明确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

四,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

五,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商品住宅小区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主体责任是全体业主。而一般商品房保修期一般为5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或相关厂家负责。

保修期满后,涉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启用房屋维修基金。

其中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减轻因医疗费用负担所带来的风险。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指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转,确保基金能够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政策进行使用和分配。

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基金的使用和分配应当公平、公正,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要求。公正性原则要求保证基金的使用和分配不受任何人身因素的影响,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公正性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性原则,即确保基金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做好基金的投资运营,合理控制基金支出,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基金的管理政策和策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效率性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效率性原则,即要求在保证基金使用和分配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利用效率。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不合理的使用导致基金浪费。同时,还应当优化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基金能够有效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灵活性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注重灵活性原则,即在保证基金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基金管理策略和政策。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医疗保险发展的动态,及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确保基金能够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变化。

风险控制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即要求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基金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特点和运作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信息透明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信息透明原则,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客观的披露。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基金使用和分配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正性、可持续性、效率性、灵活性、风险控制和信息透明等原则,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

五、公益基金管理规定最新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最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事业在中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益基金,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公益基金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管,确保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推动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益基金管理体系

公益基金管理的体系主要包括立法、规划、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立法方面,国家针对公益基金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公益基金的定义、来源、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公益基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保障了公益基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规划方面,各级政府制定了公益基金的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和路径。公益基金发展规划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公益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公益基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财务管理方面,公益基金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公益基金的财务管理要求严格,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项目管理方面,公益基金的项目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公益基金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管理要注重项目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公益基金的投入产出效益。

监督和评估方面,公益基金的管理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与评估机构要对公益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益基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期望,保证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益基金管理的意义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管,防范和打击慈善诈骗等不法行为。公益基金是社会公众为了公益事业捐赠的资金,对于这些资金的管理需要加强监督和控制。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规范公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益基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事业在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财务支持,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此外,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还可以提高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公益基金作为社会公众捐赠的资金,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督和透明,使公众更加了解公益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对公益事业的信任度。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挑战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克服和解决。

首先是监管的问题。公益基金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还存在监管体系和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其次是公益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问题。公益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和透明,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公益基金管理不透明的情况。需要建立健全公益基金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公益基金管理还面临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的问题。公益基金管理规定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和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加强对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推广。

总结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最新出台对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管,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和公开度。然而,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提高公益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基金管理规定将会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动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六、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几点上班?

医保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不上班。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为市医疗保障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单位。 具体承担辖区内医疗保障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管理本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下属单位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医保基金科、药械采购科、电子结算科和直属管理部等5个机构。

七、可以处多少?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十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  2、法律依据:《证券投资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八、公益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时间的影响与挑战

公益事业的发展与公益基金的管理密不可分。为了保证公益基金的有效利用和推动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出台了《公益基金管理规定》。这一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对于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公益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时间的影响与挑战。

影响公益机构的运作

公益机构是公益基金的主要参与者和管理者。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将直接影响到公益机构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公益机构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适应新的管理规定,了解规定中涉及的具体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公益机构来说可能面临一定的挑战,但也为公益机构提供了一个机会,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操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强化公益基金的透明度

公益基金的透明度是公益事业的重要指标之一。公益基金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将进一步强化公益基金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公益机构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收支情况、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进展等。透明度的提升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公益机构和公益基金的信任,促进公益基金的更好使用和管理。同时,透明度的提升也对公益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加强资金的监管与风险防范

公益基金的管理规定不仅关注资金的使用情况,还着重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规定要求公益机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益基金的审核、审计和监督。实施时间的推进将迫使公益机构加大对风险的识别和应对力度,提升资金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这对于公益基金的安全运作和长期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加快公益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公益基金的管理规定实施时间既给慈善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也为公益事业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契机。在新的管理规定下,公益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项目模式,提高公益项目的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同时,公益基金的管理规定也提出了对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促进要求,包括提供咨询、培训、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公益机构开展社会创新实践。这将为公益事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思路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时间对公益事业和公益机构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如合规风险、内部管理等方面。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公益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公益机构需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清单,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和使用情况的核实,以及相关程序的规范执行。这有助于规范机构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合规风险。

加强信息披露与沟通

公益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举办公益活动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公益项目的进展和成果,增强社会对公益机构的信任感。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公益机构应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组织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引进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强机构内部的专业化管理和项目运作能力。同时,也要注重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加强合作与共建

公益机构可以通过加强合作与共建,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公益项目的综合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可以与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在项目策划、资源整合、项目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结语

公益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时间的影响与挑战是不可忽视的。公益机构应积极应对,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合作与共建等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让公益基金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更好地造福社会。

九、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哪些岗位?

(一)综合科

承办中心公务活动,协助中心领导做好内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接待、宣传、信访和提案议案的办理。

(二)财务管理科

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制度,制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负责统计工作制度的实施。

(三)基金结算科

负责定点单位医疗费用总量指标的预算、决算工作。

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根据什么制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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