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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大树枝叶稠的一面是南方,稀的一面是北方

一、为什么说大树枝叶稠的一面是南方,稀的一面是北方

大树枝叶稠的一面是南方,稀的一面是北方是因为:我国地处北半球,日照偏南,树木枝叶喜迎阳光生长,以获得较多日照,所以大树枝叶较繁茂的是南面,较稀疏的是北面。

只有在北半球,枝叶稠的一面是南,枝叶稀的一面是北。北半球的太阳在南面,所以南面阳光充足,光合作用强,长得就茂盛。北面阳光稀少,枝叶就稀少。

大树枝叶稠的一面是南方,大树枝叶稀的一面是北方,因为太阳直射点在南方所以太阳光线是从偏南方射过来的南方的树叶受到的光照充足而光照能促进植物更快的生长,因此南方的树叶稠,而北方刚好相反。

扩展资料:

地球南北半球的不对称特性,主要表现在:

1、地球北半球集中了全球大陆面积的三分之二,而南半球集中了全球四分之三的大洋洋脊。

2、地球应力研究和大地测量表明南半球处于扩张状态,北半球处于压缩状态。

3、地表平均热流值和地幔热散失量研究表明南半球可称为热半球,而北半球为冷半球。

4、比较S波波速可知,南半球上地幔中的S波波速比北半球的低,而温度则比北半球的要高,地球内部的非对称性实际上要复杂得多。

这个特性的揭示突破了地球是一个旋转椭球的传统观念,应该从非对称地球的非稳态运动去认识地球的演化和各种形态的灾变。对地理、地质、成矿、火山、地震、大气运动、卫星飞行力学等有指导性意义。

二、美国自驾游注意事项有哪些?

你在一望无际的原野中自由地驰骋,经过山川,越过河流,穿过峡谷,走过城市。你看到了绿色的草原,红色的岩石,黄色的山丘,白色的沙漠……行驶在黑色的马路上,蓝色的天空下,大自然的各种形态在你一不留神的时候,会突然呈现在你的眼前——这就是美国自驾游的乐趣。当然,我们也要融入美国当地社会,遵守交通规则,不让乐趣减半。读懂下面美国自驾游九条特别提醒,你就可以自驾畅游美国。 第一条:在美国,法律规定行人具有绝对的路权。从来只有车让人,没有人让车的。如果你想挑战一下这条法律,等待你的将不仅是高额罚款,严重的还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第二条:在美国的每一个路口都会有交通指示标志,不是红绿灯就是停车标志。红绿灯和中国一样,红灯停,绿灯行。就是那个Stop(停)的标志需要特别提醒,遇到有stop标志的时候,一定要把车停下来3秒钟,确认左右没人、没车了再走。那怕是在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只要你遇到有这种标志,就一定要按照上述规则行车,否则,被发现了就要准备支付罚单了。 第三条:如果有小孩子,必须坐儿童座椅。美国各个州的要求不同,加州规定轻于60磅或是6岁以下小孩必须坐儿童座椅,这个钱可不能省!租车公司有儿童座椅出租,费用有点高,两周的租金就可以到沃尔玛买一个便宜的儿童座椅了。加美国际已经为每一位带孩子的家庭准备好了儿童座椅。 第四条:再破的校车也比劳斯莱斯牛!跟在校车后面行驶的话,如果校车停下来伸出车身两边的STOP标志,你知道要怎么做吗?对了,跟着它停下来,直到它继续启动出发。哪怕旁边有大把空位可以超车,你也千万别去这么尝试,校车司机会把你的车牌号记下来,直接开张罚单寄给你。 第五条:如果你车上都是健全的乘客,千万别停在残疾人车位。在美国所有公共停车场所,都有专门为残疾人留下的车位,通常都是最方便的车位。如果你停在那些车位,而实际上又没有不方便的人士在车上,等待你的可能就是高额罚单了! 第六条:如果车上只有一个人,千万别走CarPoolWay。在美国的高速公路上,有专门辟给那些两个或两个以上乘客走的车道,也就相当于咱们高速公路上的超车道。如果一个人的车走到这条道上被警察发现,罚款额是341美元! 第七条:如果你违反了交通法规不幸被警察逮到,千万别下车。你能做的就是把车停到路边,坐在车里等警察过来,一旦你在警察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擅自下车了,等待你的不是罚款,而有可能是警察的枪子儿! 这一条注意事项比较危险,需要重复提醒,贴张图让大家加深一下印象. 第八条:和在中国一样,租车的时候千万记得买保险。道理地球人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需要啰嗦的是一旦你和别的车发生了亲密接触,就算真的是你自己的错,也千万别轻易说自己错了,你所能做的就是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等他们来处理就好了。需要提醒的就是加美国际已经为所有美国自驾游的朋友购买了美国全额全种类的保险,保额高达600万元,这部分费用对于美国自驾游的客户来说,是完全免费的。 第九条:记得开车灯,哪怕是白天。这也是很多中国人不理解的地方,也被很多人拿来说人家不环保、不节能,但美国大多数人开车的时候,哪怕是白天也开着车灯。咱们就照着做吧,反正这也省不了多少油。 俗话说得好,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遵守了美国当地的交通规则,我们才能充分获得畅游美国的乐趣

该答案来自南北游旅行网官方网站

三、职务侵占罪须哪些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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